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儿监护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儿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上述四类人员,如须申请复印病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医院A区四楼西病案科办理复印手续 :
1、申请人为患儿监护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儿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死亡患儿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儿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儿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儿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儿死亡证明、死亡患儿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儿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儿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儿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儿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儿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一定的本费。